(2015)锡民终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许杨与岳泉妹、高其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005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杨。委托代理人许炎、吕伟,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泉妹。委托代理人钱旭东、陆智超,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其林。委托代理人钱旭东、陆智超,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杨因与被上诉人岳泉妹、高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民初字第0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杨又以与被上诉人岳泉妹、高其林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杨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依法行使民事处分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5960元,减半收取37980元,由上诉人许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伟审 判 员 王一川代理审判员 刘翼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汪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