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06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付×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06317号申请人付×1,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申请人付×2,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申请人付×1与申请人付×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二申请人于2015年4月1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戈×名下的建设银行储蓄卡(卡号:×××)中存款及利息归付×2所有。2015年4月2日,申请人付×1与申请人付×2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付×1与申请人付×2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付×1与申请人付×2于二○一五年四月一日达成的(2015)永前调字第付×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审判员 田雅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娄月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