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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学义与被执行人高全峰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义,高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陈学义被执行人高全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沭民一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全峰的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韩玉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