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学义与被执行人高全峰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义,高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陈学义被执行人高全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沭民一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全峰的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韩玉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