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泰州市金港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严亚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金港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严亚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305号原告泰州市金港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杰。委托代理人杨思明。被告严亚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金港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严亚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金港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金港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泰州市金港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