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秀梅与安徽卓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梅,安徽卓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644号申请执行人:朱秀梅,女,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安徽卓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郑忠勤,该公司经理。担保人:郑衍信,男,194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朱秀梅与安徽卓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卓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在一个月内将欠款履行完毕,担保人郑衍信自愿为其进行担保。因被执行人安徽卓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郑衍信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