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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固民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贾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固民初字第1937号原告贾某。委托代理人孟宁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原告贾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宁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举办婚礼,婚前被告隐瞒其已结婚及有一个孩子的事实,原告知道后简直是睛天霹雳。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被告经常对原告吵打,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身体软组织多处受伤,致使原告对婚姻失去了信心和希望。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高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贾某与被告高某登记结婚。原告、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原告、被告常因生活琐事等原因发生吵打。因此,原告贾某向本院起诉被告高某,要求依法解除原告、被告的婚姻关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原告贾某与被告高某的《结婚证》1份。本院认为,原告贾某与被告高某婚姻基础尚好,后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本院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在今后的夫妻生活中要互敬、互爱、互谅、互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某要求与被告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程东升审判员  吕 品审判员  申 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万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