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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香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珠江路25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丽红。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治头道街32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2015年4月2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赔偿金336万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此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