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会与武汉快七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武汉快七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524号原告:杨会,女,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武汉快七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6号地铁第1幢14层5号。负责人:丛仁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与被告武汉快七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会于2015年3月20日以双方沟通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会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 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