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莉与李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李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452-1号原告李莉,女,1975年1月16日生,回族,济南洋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学燕,男,1958年10月14日生,汉族,济南洋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济南市。被告李煜,男,1973年2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与被告李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莉负担。审判员 申红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