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知民终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史伯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伯群,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知民终字第0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伯群,系宜兴市百家缘百货超市经营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红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史伯群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知民初字第0117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伯群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史伯群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伯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史伯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 超代理审判员 苏 强代理审判员 酆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一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