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易莫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423号原告易某某,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昌服,华容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易某某承担。审判员 郝海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