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二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年帅与李应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帅,李应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132号原告:年帅,男,汉族,住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李应福,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年帅与被告李应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年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年帅负担。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