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与赵庆华、赵海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赵庆华,赵海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商初字第1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970号。委托代理人申忠和,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庆华,居民。被告赵海彬,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与被告赵庆华、赵海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被告方已向原告偿还了案涉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0.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闫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孔祥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