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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沈肇光与李云飞、陈瑞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肇光,李云飞,陈瑞娇,刘饰,林梅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173号原告沈肇光,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少勇、朱红,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飞,男,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瑞娇,女,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饰(曾用名刘锦),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梅云,女,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沈肇光因与被告李云飞、陈瑞娇、刘饰、林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沈肇光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肇光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肇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肇光负担。审 判 长  刘友国审 判 员  张南日代理审判员  袁爱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文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