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顾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966号原告:顾某,女,汉族,农民,住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唐秀英,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某,男,汉族,从事服装生产,住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按100元收取,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曹宜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仁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