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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顾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966号原告:顾某,女,汉族,农民,住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唐秀英,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某,男,汉族,从事服装生产,住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按100元收取,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曹宜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仁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