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八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情宣与王保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情宣,王保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八民初字第389号原告王情宣,男,1947年3月18日生被告王保江,男,5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情宣诉被告王保江相邻关系纠纷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情宣撤回对被告王保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董 兴审判员 郝耀华陪审员 刘永相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