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简阳执异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宏志申请执行成都华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待遇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志,成都华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简阳执异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李宏志,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委托代理人李志容,简阳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成都华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纬二路成飞宿舍***栋*楼*号。法定代表人刘正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宏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华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简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6日作出简劳仲案字(2012)第61号仲裁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成都华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13)简阳仲执审他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准予执行简劳仲案字(2012)第61号仲裁裁决书。此后,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华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但该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且被执行人成都华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简阳执字第836-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宏志又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被申请执行人成都华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经审查,刘正文于2007年2月5日与成都航空公司装修公司签订《项目经理承包制协议》,约定乙方项目经理刘正文自揽的工程项目用甲方成都航空公司装修公司的名称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甲方成都航空公司装修公司向乙方刘正文收取管理费及预留保证金并由甲方成都航空公司装修公司负责提供洽谈工程业务所需的甲方企业有关资料和执照复印件,投标时若需原件及印鉴等,由甲方成都航空公司装修公司派人前往随同办理。2011年3月27日,刘正文与甲方简阳市新东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乙方四川程航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加盖了公司印章,约定由甲方简阳市新东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简阳新东南国际大酒店工程两电梯井外围护钢结构点式玻璃幕墙和大楼主体两侧大板玻璃交乙方四川程航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宏志于2011年7月6日在简阳市东城新区新东南国际大酒店外墙装饰工作时受伤,并以成都华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简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简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6日作出简劳仲案字(2012)第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成都华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该裁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李宏志一次性工伤待遇等共计180878.53元。另查明,四川程航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更名前的公司名称为成都航空公司装修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出具了书面证明,并表示该公司与刘正文2007年所签订的项目承包制协议继续有效。四川程航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再次提供证明简阳新东南国际酒店的施工方为该公司,成都华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不具备相应资质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方。本院认为,刘正文于2007年2月5日与成都航空公司装修公司签订《项目经理承包制协议》并无证据证明系成都华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行为,应视为属刘正文以个人名义签订的项目经理承包协议。根据刘正文与甲方简阳市新东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故简阳市东城新区新东南国际大酒店外墙装饰工程系刘正文、四川程航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所承揽,成都华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程项目中无关联。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李宏志在申请仲裁时未向相关部门如实提交所在工地的承揽主体,隐瞒了成都航空公司装修公司并非用工方的事实,成都华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简阳仲执审他字第4-2号准予执行裁定书。二、对简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简劳仲案字(2012)第61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