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莲执民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郑满莲与黄辉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满莲,黄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2326号申请执行人郑满莲。被执行人黄辉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委托司法拍卖·中国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黄辉华与汪惠萍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466号1588室的住宅一套及4号停车位一个。2015年3月24日,买受人叶雪芳(公民身份证号码:××)以172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黄辉华与汪惠萍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466号1588室的住宅一套及4号停车位一个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叶雪芳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叶雪芳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产权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伟审判员 卢建青审判员 朱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姜慧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