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金杰、贺庆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杰,贺庆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202号原告王金杰。委托代理人刘伟,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贺庆勇。委托代理人刘伟,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负责人:孙传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杰、贺庆勇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4月2日8时30分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金杰承担。审 判 长 张 焱审 判 员 邢炳兰人民陪审员 王红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