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姜xx变造国家机关公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xx,李xx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牟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xx,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4年9月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11月24日、12月22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俊霞,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双利,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xx,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4年9月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11月24日、12月22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何江涛,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4)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xx、李xx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不适用简易程序,书面通知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棉果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姜xx、李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份,为了让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在中牟县雁鸣湖镇的建设项目能够顺利被中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被告人姜xx指使被告人李xx将郑州市环境保护局下发的郑环然(2012)26号文件进行变造,从而使利海集团的建设项目被中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立项。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姜xx、李xx的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且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姜xx、李xx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姜xx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姜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建议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李xx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3.主观恶性小,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海集团)在中牟县雁鸣湖镇的“雁鸣湖壹号住宅项目”向中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牟县发改委)申请立项。利海集团向中牟县发改委提交了郑州市环境保护局下发的郑环然(2012)26号文件。经中牟县发改委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核准立项。为了能够顺利立项,被告人姜xx即指使被告人李xx将郑州市环境保护局下发的郑环然(2012)26号文件通过篡改数据、拼接复印的方式进行变造,从而使利海集团的建设项目被中牟县发改委核准立项。上述事实,被告人姜xx、李xx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郭xx、刘xx、肖x的证言、中牟县环保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原件和变造件各一份、环境影响报告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xx、李xx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且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提出,李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经查,李xx虽受姜xx指使,但其通过篡改数据、拼接复印的方式,对国家机关公文进行变造,实施了变造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在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雁鸣湖壹号住宅项目所在土地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二被告人虽采取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方式,欺骗国家机关,骗取项目核准批复,但未进一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综合上述情节,可以认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xx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李xx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海岩代理审判员 李宇芽人民陪审员 贾惠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留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