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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营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营民初字第59号原告王某某,女,1964年2月15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尹某某,男,1960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庭。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出庭,应视为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劲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