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兰永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龚志芳与章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志芳,章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兰永商初字第316号原告龚志芳。委托代理人王建平。被告章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志芳为与被告章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志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龚志芳负担。审 判 长 唐飞京审 判 员 徐志旗人民陪审员 徐国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朱晓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