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曲添一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添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呼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添一,男,汉族,1994年10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添一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添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曲添一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窜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志华商城被害人张某某(男,时年32岁)经营的“安苹”手机店,趁店内无人之机进入手机店盗窃24块苹果牌手机屏幕,然后逃离现场。曲添一将盗窃的手机屏幕卖掉,赃款被其挥霍。被盗手机屏幕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220元。经侦查,被告人曲添一于2014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大世界”手机卖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曲添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曲添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曲添一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窜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志华商城被害人张某某(男,时年32岁)经营的“安苹”手机店,盗窃店内24块苹果牌手机屏幕,然后逃离现场。曲添一将盗窃的手机屏幕卖掉,赃款被其挥霍。经质证后确认,被盗手机屏幕价值为人民币3220元。被告人曲添一于2014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大世界”手机卖场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物手机屏幕并返还给被害人张子龙。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4年8月31日,侦查员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大世界手机卖场工作时将犯罪嫌疑人曲添一抓获。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4年8月26日,张某某下班前将25日刚进的苹果手机屏幕放在维修桌的抽屉里。27日早上8时左右,店里职员给张某某打电话说,店里苹果手机屏幕被盗。3、被盗手机屏幕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照片:公安机关扣押被盗手机屏幕并返还给被害人张某某。4、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手机屏幕价值为人民币3220元。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4年8月开始,李某某和曲添一一起偷东西。8月26日李某某和曲添一骑车到学院路一个手机店,李某某在外边放风,曲添一进去偷了一兜苹果手机屏幕、还有一部三星手机。。6、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13年8月19日止。7、被告人曲添一的供述:2014年8月27日凌晨1时左右,曲添一和李某某上完网经过鹏程通讯看卷帘门没关,二人进到屋里,曲添一在柜台下找到一袋手机屏幕,并将其拿走。8月27日中午12时多,曲添一和李某某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大世界商城将手机屏幕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叫苏某的人。8、哈尔滨市公安局工作说明:根据曲添一描述的苏某特貌特征,侦查员多次前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世界附近进行摸排走访,并未发现苏某其人。9、被告人曲添一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曲添一的身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13年8月19日止。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添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曲添一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已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但其有前科,酌情对曲添一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曲添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魏德彬审+判+员+侯志宇审+判+员+郝振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焦彦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