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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少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148号原告:李某,青岛名都凯莱酒店职工。被告:袁某,青岛明杰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 媛二0一五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