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2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诸城利洋服装有限公司与青岛正添开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利洋服装有限公司,青岛正添开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399号原告诸城利洋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萍,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伟。诸城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正添开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启森,职务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诸城利洋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正添开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诸城利洋服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正添开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城利洋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正添开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丁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于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