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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振与XX、殳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XX,殳玉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150号原告:黄振,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淮北选煤厂职工,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XX,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殳玉梅,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黄振与被告XX、殳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孟秀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