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振与XX、殳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XX,殳玉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150号原告:黄振,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淮北选煤厂职工,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XX,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殳玉梅,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黄振与被告XX、殳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孟秀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