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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2015.71王华山申请康晚金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山,康晚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王华山,男,194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康晚金,女,l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新法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秛执行人康晚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康晚金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华山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94.3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康晚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康晚香的银行存款6794.3元至新化县人民法院(户名: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长沙银行新化支行营业部,帐号:80015743422001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均安二〇一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康弟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