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鸡冠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安宏伟申请执行王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宏伟,王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安宏伟,女。被执行人王德海,男。本院在执行安宏伟申请执行王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德海已与申请执行人安宏伟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安宏伟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诉讼费8025元,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鸡冠商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被告王德海于2015年2月15日前偿还原告安宏伟借款10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还款计划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勇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乘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