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柏执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素芬与田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芬,田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柏执字第104-2号申请执行人王素芬,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被执行人田磊,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3)柏执字第10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田磊妻子魏彩霞名下车牌号为冀E217**海马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王素芬与被执行人田磊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田磊妻子魏彩霞名下车牌号为冀E217**海马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志彬代理审判员 赵月华代理审判员 樊宏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连利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