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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法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丁XX与邢XX追偿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XX,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麦法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丁XX。被执行人邢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XX与被执行人邢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邢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丁XX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邢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对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4851万元,未执行标的11.4851万元。如果被执行人邢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丁XX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4)麦民三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霍学锋审 判 员  汝晓泉代理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康忠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