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法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丁XX与邢XX追偿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XX,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麦法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丁XX。被执行人邢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XX与被执行人邢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邢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丁XX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邢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对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4851万元,未执行标的11.4851万元。如果被执行人邢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丁XX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4)麦民三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霍学锋审 判 员 汝晓泉代理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康忠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