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行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管勇贵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134号原告管勇贵,男,196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贵荣。委托代理人蔡炜,男。原告管勇贵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要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勇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勇贵负担。审 判 长 吕月荣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卫佳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