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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芙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大专肄业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5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历玉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下旬,被告人王某谎称可以通过其战友帮忙买到真的驾驶证骗取被害人肖某财物。双方谈好8200元的价格,2014年6月下旬,被告人王某在长沙市芙蓉区火车站附近花450元找一制假证的人制作了一本肖某的驾驶证。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王某骗肖某驾驶证已办理好,要其付余下款项,并将银行账号告诉肖某。经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证明,肖某(身份证号码430922198803156417)在其辖区暂无驾驶证的登记信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下旬,被告人王某跟被害人肖某说可以通过战友帮忙买到真的驾驶证,双方谈好8200元的价格,肖某先付给王某4200元(其中抵消了王某打牌欠肖某的2700元,实际支付1500元),其余款项等证件办好后付清。2014年6月下旬,被告人王某在长沙市芙蓉区火车站附近花450元找一制假证的人制作了一本肖某的驾驶证。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王某骗肖某驾驶证已办理好,要其付余下款项,并将银行账号告诉肖某。王某收到肖某转账的3100元后于当日晚将驾驶证放到长沙市五一路“嘉禹宾馆”前台让肖某自取,并要求其支付剩余的900元。次日,肖某在“嘉禹宾馆”拿到驾驶证后让酒店前台转交500元给王某。经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证明,肖某(身份证号码430922198803156417)在其辖区暂无驾驶证的登记信息。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家属向肖某退赔现金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立案决定书,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明:2014年7月22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民警根据被害人报案,在长沙市五一东路麦雨网吧将涉嫌诈骗的王某抓获,并扣押造假的驾驶证。2、被害人肖某的陈述、手机聊天记录照片、银行账号查询记录,证明:2014年5月下旬,被告人王某谎称可以通过其战友帮忙买到真的驾驶证骗取被害人肖某财物。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便条签,证明:2014年6月28日,肖某在长沙市五一路“嘉禹宾馆”拿到驾驶证后让酒店前台转交500元给王某。4、收条、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家属向肖某退赔现金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其谅解。5、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证明:王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5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经审前社会调查,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七千元,剩余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长华人民陪审员  彭小虎人民陪审员  何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罗秋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