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行诉终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士清拆迁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士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锡行诉终字第0001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士清,男,1947年1月10日生,汉族。上诉人陈士清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5)锡滨行诉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无锡市建设局于2013年8月7日对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士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纠纷作出(2013)锡建拆裁字第88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陈士清提出行政复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3年10月26日作出(2013)苏建行复(决)字1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2013)锡建拆裁字第88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并告知如不服该决定,可以自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陈士清未及时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无锡市建设局遂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2013)锡建拆裁字第88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的申请,要求陈士清立即携同住人腾空搬出无锡市南长区前坭旺庄*号房屋。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了(2014)南非诉行审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2013)锡建拆裁字第88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无锡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015年1月16日,陈士清以无锡市建设局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于2015年1月5日获悉,无锡市建设局在2014年5月18日批准锡拆许字(2008)第79号房屋拆迁延期许可。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苏建行复(决)字第1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确认锡拆许字(2008)第7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现要求撤销锡拆许字(2008)第79号房屋拆迁延期许可。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陈士清就城市房屋拆迁这一复合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选择最终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现陈士清仍就前置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据此,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陈士清的起诉。陈士清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的拆迁项目违法,没有合法的拆迁主体,该事实至今仍然存在,原审裁定认定事实片面,有失公允。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撤销锡拆许字(2008)第79号房屋拆迁延期许可。本院认为:房屋拆迁涉及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批准、建设规划许可、房屋拆迁许可、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等多个行政行为。本案中,陈士清原有的无锡市南长区前坭旺庄*号房屋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已经行政裁决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无锡市建设局作出的房屋拆迁延期许可行为对陈士清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陈士清对拆迁延期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朝华审 判 员 富建文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贺骁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