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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屈某某诉被告喀左县示范繁殖农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屈某某,喀左县示范繁殖农场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田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原告:屈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邢仲恩,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被告:喀左县示范繁殖农场,住所地喀左县南哨镇。法定代表人:张国文,场长。委托代理人:王宗仁,辽宁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屈某某诉被告喀左县示范繁殖农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某某、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