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屈某某诉被告喀左县示范繁殖农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屈某某,喀左县示范繁殖农场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田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原告:屈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邢仲恩,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被告:喀左县示范繁殖农场,住所地喀左县南哨镇。法定代表人:张国文,场长。委托代理人:王宗仁,辽宁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屈某某诉被告喀左县示范繁殖农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某某、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