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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孙树和与石家庄仁硕丰达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和,石家庄仁硕丰达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2313号原告孙树和,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石家庄仁硕丰达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南石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张红增。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和诉被告石家庄仁硕丰达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树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树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树和负担。审 判 长  刘继丰人民陪审员  代增辉人民陪审员  杨桂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姚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