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民一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张念磊与日照魏园度假山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念磊,日照魏园度假山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念磊,男,厨师。委托代理人尚君,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魏园度假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太公岛一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魏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勇,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念磊因与被上诉人日照魏园度假山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3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念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念磊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念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念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尚 华审判员 高月玉审判员 刘玉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