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国全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全,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071号原告:陈国全,住东莞市。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委托代理人:黎伟钊,联系地址。本院审理原告陈国全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全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国全负担(已付)。审判员 朱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严卓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