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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国全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全,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071号原告:陈国全,住东莞市。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委托代理人:黎伟钊,联系地址。本院审理原告陈国全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全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国全负担(已付)。审判员  朱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严卓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