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执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游胜雄与惠东县盛裕木材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胜雄,惠东县盛裕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执字第302-1号申请执行人:游胜雄,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被执行人:惠东县盛裕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陈政兵,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胜雄与被执行人惠东县盛裕木材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东法民一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惠东县盛裕木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游胜雄支付赔偿款110576.4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577.3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有关部门发出查询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结果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惠东县盛裕木材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东法执字第3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东平审判员 钟振华审判员 黄贤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赖灵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