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运盐执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运城市新时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朝言、董艳红、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新时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朝言,董艳红,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新时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机场大道北。法定代表人侯广收,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朝言,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芮城县陌南镇桃花村居民。被执行人董艳红,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芮城县陌南镇桃花村居民,系被告李朝言之妻。被执行人张勇,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芮城县古魏镇城外北关区第*组居民。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新时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朝言、董艳红、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法律手段调查后,确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新时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文东峰执行员 张鹏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