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吕佩芬财产权属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佩芬,贾生喜,孙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850号申请执行人:吕佩芬。被执行人:贾生喜。被执行人:孙雪梅申请执行人吕佩芬与被执行人贾生喜、孙雪梅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2010)川民一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贾生喜、孙雪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佩芬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就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全部履行。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0)川民一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宏审 判 员 宓远胜审 判 员 宋作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韩欣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