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士才、李士江与程士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才,李士江,程士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353号原告:李士才,男,195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士江,男,195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程士海,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凡庄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才、李士江诉被告程士海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士才、李士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士才、李士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才、李士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士才、李士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 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蔡庆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