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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丽萍与童义德、广西南宁市涌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448号原告:黄丽萍。委托代理人:周沛俭,南宁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童义德。被告:广西南宁市涌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昆仑大道。法定代表人:杨松辉,职务:经理。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胡石卫,经理。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鲁贵卿,经理。案由:劳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2月9日待裁事项:原告黄丽萍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7705元,减半收取计3852.5元,由原告黄丽萍负担。审 判 长  庞 梦人民陪审员  谭淑丹人民陪审员  梁端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蔡建冰附法律条文:《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