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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汪丹妤与葛彩芬、汪亮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丹妤,葛彩芬,汪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309号原告:汪丹妤。被告:葛彩芬。被告:汪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196号。负责人:叶咏蓁。本院受理原告汪丹妤诉被告葛彩芬、汪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汪丹妤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丹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丹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汪丹妤负担,退还原告汪丹妤148元。审判员  孙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