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代兴成与代兴发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兴成,代兴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代兴成,农民。申请执行人暨申请执行人代兴成的委托代理人代兴财,男,生于1970年10月7日,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7010073312,汉族,农民,住房县城关镇北街223号。被执行人代兴发,农民。本院在执行代兴财、代兴成与代兴发共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代兴发于2015年4月2日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代兴财、代兴成因代兴国死亡的工亡补助金分割款各160000元,共计3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哲审判员 汪祖鉴审判员 胡厚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谢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