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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代兴成与代兴发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兴成,代兴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代兴成,农民。申请执行人暨申请执行人代兴成的委托代理人代兴财,男,生于1970年10月7日,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7010073312,汉族,农民,住房县城关镇北街223号。被执行人代兴发,农民。本院在执行代兴财、代兴成与代兴发共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代兴发于2015年4月2日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代兴财、代兴成因代兴国死亡的工亡补助金分割款各160000元,共计3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哲审判员  汪祖鉴审判员  胡厚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谢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