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如皋市科技开发和工商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沈荣秋、沈荣春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科技开发和工商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沈荣秋,沈荣春,陈文甫,李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099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科技开发和工商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佘鸣皋,董事长。被执行人沈荣秋,如皋市华兴皮革有限公司会计。被执行人沈荣春。被执行人陈文甫,原益力集团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李小平,原华兴公司车间主任。关于如皋市科技开发和工商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沈荣秋、沈荣春、陈文甫、李小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皋民二初字1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2810元,执行费4142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到银行等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