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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侯忠武与侯忠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忠武,侯忠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第8号原告侯忠武,男,1963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永平乡。被告侯忠双,男,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工人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身份证号码220105196712041675。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忠武诉被告侯忠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忠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徐冬颖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曲  艳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