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侯忠武与侯忠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忠武,侯忠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第8号原告侯忠武,男,1963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永平乡。被告侯忠双,男,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工人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身份证号码220105196712041675。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忠武诉被告侯忠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忠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徐冬颖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曲 艳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