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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周星乐与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星乐,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492号原告周星乐。被告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星乐诉被告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需要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周星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星乐撤回对沈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周星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钰红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钰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