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执民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与王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王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代表人:许惠光。委托代理人:徐晓倩。委托代理人:李军飞。被执行人:王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王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王益名下房地产,但涉及抵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