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执民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宋剑敏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宋剑敏,宋剑纯,宋怀其,胡灵萍,胡学敏,章秀珍,富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丽执民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责人:张建瑞。被执行人: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怀其,董事长。被执行人:宋剑敏。被执行人:宋剑纯。被执行人:宋怀其。被执行人:胡灵萍。被执行人:胡学敏。被执行人:章秀珍。被执行人:富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志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丽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宋剑敏、胡灵萍、宋剑纯、胡学敏、宋怀其、章秀珍等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或查封、拍卖等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富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万元或查封、拍卖等值的其他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建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邹剑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