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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5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芜湖市海鸿物业有限公司与陈姚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海鸿物业有限公司,陈姚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559-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海鸿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李新华,经理。被执行人陈姚群,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海鸿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姚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13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姚群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浩